深圳不定时工作制最新规定
截至2024年,深圳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最新规定如下:
适用范围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工资支付
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审批程序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深圳市工时制度管理工作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申请和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标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兼顾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建议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前,仔细审查员工的岗位性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