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养老新规

深圳的养老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老保险缴纳和待遇

缴纳基数: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上限为广东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缴纳比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每月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人员按照自行确定的缴费基数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4%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

保险费:以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0.1%的比例逐月缴交,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50%比例缴费,退休人员、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由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要规范:规范了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更新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简化评估轮候手续,明确重点人群保障时限,优化床位资源配置,方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促进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供给。

过渡性养老金调整

政策目的:平衡新老养老金计算办法的差异,确保养老金发放公平稳定。

调整内容:针对某些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用新的办法重新计算养老金,调整了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