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项目投标规定

测绘项目投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项目界定

符合《办法》规定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具体包括:

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且测绘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的测绘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测绘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招投标程序

涉及国土、规划、住建、水利、农业、交通、林业、市政、勘察、电力、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中含有测绘内容的,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本级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测绘项目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本级政府政务大厅发布招标公告。项目的招标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不少于5日,由招标人将招标方案报本级政府政务大厅的同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测绘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本级政府政务大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测绘项目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和数量要求。

省外测绘资质单位参与招投标的,还应按照《吉林省测绘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参与投标。

招标人应当自测绘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立项批准部门、本级政府政务大厅、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