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销售厨具上税
门店销售厨具上税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标准后,需按全部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每月按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时,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增值税:按增值税的7%(市)、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乡)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的3%交纳教育附加费。
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根据利润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表为: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税率5%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税率1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