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型餐饮面积标准

山东小型餐饮的面积标准如下:

小型餐馆 :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

小餐饮:

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五十平方米,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经营者。

小作坊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

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下。

从业人员7人以下。

这些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的小型餐饮和小作坊,确保其经营规模和条件符合法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