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费征收标准文件
关于餐饮卫生费征收标准,存在以下文件规定:
一般公共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
居民:5元/户·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暂住人员:1元/人·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工厂企业单位(含厂中厂、生产公司):1元/人·月(按从业人员计,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上限不超过800元)。
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幼儿园、团体、银行、乡镇及乡镇以上医疗机构):50元/户·月。
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一般场所:0.5元/月·平方米(上限不超过300元)。
沿街店铺:0.5元/月·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上限不超过100元)。
餐饮业(含宾馆、旅馆、餐饮店):1元/月·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上限不超过500元)。
《浦江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及浦价〔2018〕3号文件
农村(辖区)居民:30元/人。
社区居民: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