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卫生费征收标准文件

关于餐饮卫生费征收标准,存在以下文件规定:

一般公共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

居民:5元/户·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暂住人员:1元/人·月(物业管理区域除外)。

工厂企业单位(含厂中厂、生产公司):1元/人·月(按从业人员计,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上限不超过800元)。

行政事业单位(含学校、幼儿园、团体、银行、乡镇及乡镇以上医疗机构):50元/户·月。

商场、市场、娱乐场所等一般场所:0.5元/月·平方米(上限不超过300元)。

沿街店铺:0.5元/月·平方米(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上限不超过100元)。

餐饮业(含宾馆、旅馆、餐饮店):1元/月·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上限不超过500元)。

《浦江县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及浦价〔2018〕3号文件

农村(辖区)居民:30元/人。

社区居民:4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