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幼儿园的条件
成立幼儿园的条件
幼儿园设立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园舍条件
园址应独立、安全,无危房和噪音影响,环境清洁,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
活动室应宽敞明亮,通风洁净,每班面积不小于562平方米。
儿童厕所应坚固安全,清洁卫生。
应具备园长、教师办公室、资料室、音体室、保健室、盥洗室、厨房等设施。
户外活动场地应安全、平坦,人均面积不小于3.52平方米,人均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52平方米。
应设有沙地、嬉水池、种植园地、动物饲养角等设施。
人员条件
编制应合理,每班教师不少于2人,保育员不少于1人(寄宿制园2人),三个班以上园所配备专职保健员1人,寄宿制园增设专职医师1人,三个班以上开设园长1名。
根据园所实际情况,可配备会计、出纳、炊事员及其他勤杂人员。
工作人员中不能有传染病患者和生理缺陷人员。
其他条件
必须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需要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资格。
教职工与幼儿比例不得超过1:12,教师与幼儿比例不得超过1:24。
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必须是专职从事幼儿教育工作,具备幼儿教育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教师资格证,并有三年以上从事幼教工作经验,且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遵守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幼儿园需要满足卫生条件、环境条件、设施条件、师资条件等,并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以上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