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的界定文献综述

环境诉讼的界定文献综述

环境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争议,由相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环境诉讼可以分为环境私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两大类。

环境私益诉讼

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通常是政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被告是造成环境损害的实体,争议焦点是自然资源的经济性利益是否受损。

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原告是被侵权方,被告是造成环境损害的侵权方,争议焦点是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包括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被告是污染者,目的是保护可能受到侵害的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通常是检察院或满足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被告是不依法履职的行政机关,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在特定领域,如污染环境等,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是政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被告是造成环境损害的实体,目的是赔偿环境整体生态性利益受损。

环境诉讼的特点包括:

原告范围的扩大:

不仅限于直接受害者,还包括环境公益组织和检察院等。

被告的特定性:

通常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举证责任的特性:

环境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环境诉讼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为受环境侵害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也促进了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