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是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涵盖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处理方式

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应受处理的违规行为

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发表或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从事兼职兼薪行为。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调查和处理程序

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规行为时,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教师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处分决定的权限和程序

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职务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教师资格的撤销和重新取得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申诉权利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责任追究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实施时间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概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