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广场命名规范

景观设计广场命名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通名命名规则

公园绿地

综合公园:采用“公园”作为通名。

社区公园:优先采用“社区公园”,也可采用“公园”作为通名。

专类公园:根据公园特色确定通名,如“儿童公园”、“游乐公园”、“体育公园”等。历史名园与风景名胜公园可不加通名,以专名单独表示。

游园:可采用“游园”、“园”、“口袋公园”、“街角/街心公园”作为通名。

广场用地:应采用“广场”作为通名。

附属绿地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与物流仓储用地的附属绿地,可参照游园通名的命名方式。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与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原则上无需进行命名,如确需命名,宜参照游园通名的命名方式。

专名命名规则

体现地理风貌、人文历史、民俗风情、功能定位或景观特色:命名应结合广场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民俗传统和主要功能进行。

涉及世界遗产、文物、历史建筑和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地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公园:应注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

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公序良俗、含义低级庸俗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字词:命名应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城市公园广场名称:避免个人崇拜,保持地名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不宜以外国人名、地名或其读音近似的字词命名:尊重本土文化,避免文化冲突或误解。

其他命名建议

以使用功能为主要命名方式:根据广场的主要使用功能进行命名,如老年健身区、儿童乐园、亲子广场等,使使用者能够明确理解空间用途。

以景观设计内容命名:结合广场的设计元素和特色进行命名,如通过特色植物、水景等自然景观来命名,增强景观的吸引力和辨识度。

通过以上原则,可以确保广场命名的科学性、文化性和实用性,提升广场的文化内涵和品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