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科院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制度
河北省社科院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河北省社科院在职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提高招生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监督招生工作、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生工作,包括招生宣传、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录取、报到等。
三、招生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德才兼备原则:选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科研潜力的优秀人才。
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
四、招生对象及条件
招生对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的人员。
招生条件:
(1)具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研究成果。
(2)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3)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或具有相当水平的外语能力。
(4)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五、招生程序
招生宣传:招生办公室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招生宣传,包括网站、报纸、杂志、电视等。
报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到招生办公室报名,提交相关材料。
资格审查:招生办公室对报名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考试环节。
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
(1)笔试:考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语和专业课,满分300分。
(2)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满分100分。
录取:根据考生笔试和面试成绩,结合考生工作经历、科研成果等因素,择优录取。
报到:录取考生按照规定时间到招生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六、监督管理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招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招生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考生对招生工作有异议,可以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投诉。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河北省社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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