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安置房申请条件
广州市的安置房申请条件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条件
申请人为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本村村民,包括农村和居委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回本村定居的原本村村民。
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时,需满足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的子女、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情况。
被拆迁人应在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后停止建房、迁户口、装修等相关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若申请人配偶是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则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
若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房产产权转移的(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保障办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租住条件
申请租住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社区的人员,原则上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近五年到本地工作,未在本地购买商品房,且在本市以下机构(单位)工作或创新创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户籍家庭和人才家庭可以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限价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户籍家庭主申请人申购前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主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符合上述规定的,主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
人才家庭主申请人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需全职在穗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其他人才申购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4个月,申购时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处于在保状态,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算在内。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符合上述规定的,主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
其他一般性条件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依照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这些条件综合了不同类别安置房的具体要求,申请人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类别进行申请,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