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迁入天津户口
随迁入天津户口的条件如下:
结婚满3年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合法稳定住所:
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的合法稳定住所。
特殊情形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天津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若天津市户籍公民死亡,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且仍在天津市居住生活,可以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户。需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若无法提交,则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天津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
父母随迁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天津市居民户口,在天津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户。
子女随迁
孩子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
孩子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若孩子未上户口则不可以同步随迁;
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非集体户口)。
建议:
准备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