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工伤赔偿标准
武汉市工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工伤保险条例》,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伤残程度分为4级,分别为1-3级、4-6级、7-8级和9-10级。
不同级别的工伤对应不同的医疗费用标准,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工亡丧葬补助
对于因工作事故而死亡的工伤人员,其家属可以申请工亡丧葬补助金。
具体标准为死亡工人生前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伤残津贴
工伤人员因工作事故造成的伤残,根据伤残程度分为15级,对应不同的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年工资×伤残津贴比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因工作事故导致工伤的职工,在停工留职或工伤辞职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复费用
对于因工作事故而发生的伤残,根据伤残等级和残疾程度,提供复费用,用于复器械和复训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减轻因工伤造成的经济负担。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要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