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伤标准

深圳市的工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工伤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交通食宿费:

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的,其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