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学位论文复议

博士学位论文复议

如果您对博士毕业论文的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以下是申请复议的基本步骤和要求:

提交书面申诉

您需要首先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申诉应由您本人提出,并需经过导师签字认可和所在学院认定申诉理由成立。

论文评审

学位办公室将您的论文及相关材料送另外2位校外专家进行评议。

专家小组审核

评议结果返回后,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小组,对评审意见和申诉理由进行审核和论证,得出论证意见。

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意见提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仲裁。

分委员会的仲裁结论将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复议过程

如果认定申诉理由不成立,将按规定进行复议。

有异议的博士学位论文应当在修改后进行复议(送原评审专家),复议通过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复议申请条件

复议申请通常需要在不同意答辩的情况下提出,且不同意答辩的情况仅出现一次时,方可进行复议。

复议论文应为原送审论文,不得做任何修改。

复议期限

复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从论文初次提交评审之日起计算。

复议成功率

一般而言,增加一份评审可以增加复议通过的可能性。

建议在提交复议申请前,仔细考虑并确保对论文内容有充分的把握。

请确保遵循上述步骤和要求进行复议申请,并注意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