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主要依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来制定,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普通商品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基准价及其浮动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确定,并向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审查。
空置房物业费: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的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交纳。
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费
市场调节价:别墅、其他非住宅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授权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并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门面物业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门面(无烟感、喷淋设施,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0.30-1.00元/月·M²,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
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移交完毕后,应在三十日内将具体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报当地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审查。物业服务收费的最终标准以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价格管理政策的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备案审查通过的价格标准为准。
其他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物业费预收不得超过12个月。
房屋整改期间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费。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