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烟火气规定

关于餐饮业烟火气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油烟净化设施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油烟排放口位置

餐馆增设外置烟管需征得烟管周围21米范围内所有建筑业主的同意,且油烟排放口离居民楼至少21米。

禁止在特定区域设立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燃气使用规范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例如:

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