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博士回国副教授

海外博士回国副教授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章第八、十、十一条的规定,获得博士学位的人,若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任职讲师。如果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相关条件,则可以任职副教授。

对于海外博士回国后的职称评定,情况会因高校和当年的政策而异。一些高校可能会为海外优秀博士后提供直接评定为副教授或教授的机会,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具体还需考虑个人的情况、所选择的单位以及当年的政策。

因此,一个海外博士回国后是否能直接成为副教授,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其学历、就业时间、所获得的奖项以及所在高校或机构的人才引进政策等。如果海外博士在回国后短时间内没有显著的成就或贡献,可能不会立即被评为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