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餐饮业税收优惠
天津市餐饮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政策
餐饮企业销售自行加工的食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对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餐饮企业的税负,促进其健康发展。建议企业及时了解和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