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测绘工作职责

县级测绘科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

编制县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政策。

测绘行业管理和监督

落实基础测绘、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和制度。

监督管理全县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

负责全县测绘为目的航空摄影或航空遥感活动的审核、报批。

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

协助省、州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重大科技工程、项目。

测绘基准和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建立和管理全县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组织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负责全县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管理工作。

承担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外的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核、报批工作。

地理信息管理和地图管理

拟订县级基础测绘、全县地理信息。

负责全县行政区内测绘成果保密监督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开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承担地图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负责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审检上报工作。

负责对全县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全县测绘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测绘生产和管理

掌握测绘项目的生产过程,对测绘产品的技术、质量负责。

确保必要的人财物资源的获得,使之适应设计产品质量要求。

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以确保业务水平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的要求。

负责项目的技术方案,质量标准制定。

负责对生产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的处理。

负责项目设计书、检查报告的审核。

负责项目的接受以及勘测任务的下达,负责合同的签定。

负责项目经费、人员、物资、仪器的统一协调安排。

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负责人交给的测绘生产任务。

成果负有保密责任,资料整理上交。

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宣传

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管理测绘基准、标准并监督执行。

管理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

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监督管理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房产测绘及其他测绘。

管理和监督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

管理地图编制、地图审核、地图产品和地图市场。

管理测绘成果,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和测绘公共服务。

管理和维护测量标志。

其他职责

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总、管理、维护、共享和利用监督。

组织实施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工作。

负责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核准,地籍信息数据发布审核。

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草地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工作。

指导农村林地林木、草原承包经营、流转及产权管理。

这些职责涵盖了从基础测绘规划、实施、管理到地理信息服务的各个方面,确保县级测绘科在自然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