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民办中小学的设置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举办者资格

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民办中小学,需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个人资格。

社会组织应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名称

名称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

特定名称如“外国语”学校应开设至少2个外语语种课程。

办学规模

普通小学设计规模不小于12个班,单设初中、高中不小于18个班。

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

校园校舍

选址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22)等国家规定。

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等危险源。

校园绿化用地应达到一定比例,如绿地率在35%以上。

设施设备

计算机配置:小学每百名学生10台,中学每百名学生12台。

多媒体设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4个班一套,高中每班一套。

专用教室:包括计算机、语音、美术、音乐、体育等教室。

人员配置

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并通过教育主管部门的任职资格培训。

专任教师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1/3,并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会计、出纳人员与举办者、学校主要领导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安全管理

校园应无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要求。

学校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

其他要求

鼓励利用自有产权用地举办民办中小学,租赁场地办学的,租赁期至少12年以上。

学校应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明确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以上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实施时应以当地教育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