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无证经营判刑案例
岳某、范某1食品监管渎职案
案件类型:食品监管渎职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岳某、范某1、孔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主要违法事实:
2012年至2015年11月,岳某、范某1在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六经检中队工作期间,明知莘县大张明泉饮料加工厂负责人李某无照经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多次对李某实施罚款,未依法取缔该加工厂,致使50余万元的假冒汇源果汁流向市场,危害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何某红、何某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件类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何某红、何某清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万元,并向食用过店内汤粉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何氏姐妹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正宗某某牛肉粉”的店铺期间,为增加米粉口感,吸引更多顾客,在明知“罂粟壳粉”为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从别处购买5斤“罂粟壳粉”与其他食材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米面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以上案例表明,无论是食品监管人员还是食品经营者,一旦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无证经营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健康,也会对经营者自身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餐饮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经营,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