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行为是禁止的: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貌,超荷载存放物品。
将无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和书房的上方。
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
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占用、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私设地桩、地锁占用公共绿地、公共道路。
擅自设置摊点和集贸市场。
随意倾倒垃圾、杂物,侵占和毁坏绿地。
擅自在建筑物屋顶、外墙面上安装、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涂写、刻画。
在楼道等业主共有部位堆放物品。
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废弃物,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在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或者为电动车辆充电。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乱拉乱改电线,拆改智能化设施设备。
将阀门、检查口以及主管道等封闭、遮挡。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