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露天餐饮政策规定

关于市区露天餐饮政策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禁止在特定区域内露天烧烤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市区内的街道、胡同、广场、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

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卫生和环境要求

申请室外经营餐饮必须周围环境清洁,离城市机动车道路直线距离不少于10米,25米之内无垃圾场所或其他蚊蝇滋生地,周围50米内无医院,100米内无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

经营场地内必须地面平整、排水畅通,并配备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食品应当有有效的防蝇防尘措施;食品售卖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使用清洁无毒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盛装。餐具要经严格清洗消毒,使用经检验合格的一次性餐具,餐具消毒必须在原经营场所消毒间进行,不得露天清洗餐具,消毒后餐具要集中储存在消毒间内,不得露天存放。

经营许可和监管

申请室外经营餐饮的单位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许可申请,取得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到20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