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电动车新规定
山东省关于电动车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充电收费行为
价费分离: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和计价。
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单独计量: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降低服务费: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充电服务费,减轻群众充电负担。
电动自行车管理
生产和销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提供废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禁止生产、销售拼装车、改装车,包括改装电机、蓄电池,以及加装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如座位、伞具、灯具、车篷、车厢等。违反者将面临罚款。
登记和上路:电动自行车需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新购买的电动车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需临时上道路行驶,需提交有效购车发票或其他合法来历证明。已登记领取号牌的电动车因丢失或报废需办理注销登记。
骑行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拨打接听电话、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初次违规将被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再次违规且拒不改正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将面临20元罚款。
停放和充电:电动自行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专用车道和公共区域,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将面临罚款等处罚。
违反骑行规范:未佩戴头盔、拨打接听电话等违反骑行规范的行为,将面临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违反停放和充电规定:违规停放和充电的行为,将面临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这些新规定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同时减轻群众充电负担。建议电动自行车用户和相关企业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合法合规使用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