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合同工期
景观设计合同的工期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
固定工期
60天:某些合同规定工期为60天,自甲方出具的开工书面通知书要求开工之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开始计算工期。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深化设计工期
2005年3月12日前:完成对扩初图的深化设计,包括总平方案调整、硬景部分施工图深化、材料替换、植物配置及水电安装设计,以求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此阶段工期未明确提及。
施工工期
70天:在有施工场地的条件下,工期为70天。因甲方原因、重大设计变更及特殊天气原因(如下大雨等)所耽误的时间应不计工期,并作相应顺延。
其他特殊情况
5个工作日:某些工程期限被规定为5个工作日,但这可能是特定情况下的工期计算方式。
建议
在实际签订景观设计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工期的起止日期、具体的工作内容、顺延工期的条件及程序,以避免后期因工期问题产生纠纷。同时,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