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餐饮公筷规定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公筷的规定如下:
免费提供餐具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公勺公筷的购进与摆放
购买的公勺公筷必须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外形尺寸、颜色、材质应当明显区别于自用勺子、筷子,可以在公勺柄处、公筷粗端分别标识“公勺”“公筷”字样,尺寸要大于或等于自用勺子筷子的尺寸。
各类饭店餐饮服务单位要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公勺公筷,配备数量应按照店内就餐时最大客流量对应配备。每桌配备公勺公筷数量应与就餐人数或上桌的菜点品种数量相对应。
摆放到餐桌上的公勺公筷应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并在开餐前半小时之内趁热摆台。公勺公筷应当在开餐前半小时之内趁热摆台,工作台设置公勺公筷专用存放区域。
使用规范
按照“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的原则,在每一道菜点(含主食、水果等)旁边配设一套公筷或公勺,置于架上。雅间、高档宴席推行双筷制+公勺制,高档宴席也可实行分餐制或位菜制。
火锅或必须在餐桌熟制的菜点,应提供“生料专用公筷”。
使用公勺公筷后应放回原处,不得将取出菜点返回盛器中。使用公勺公筷取菜宜适量,不得用公筷公勺夹取或盛取个人餐具中的菜食。
餐后剩余食品打包或撤盘,应使用公勺公筷。公勺公筷应与自用勺子筷子分开,单独收集、清洗、消毒,定位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