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后厨排油烟要求
餐饮后厨排油烟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排放浓度限制
油烟排放浓度不得超过2.0mg/m³。相应净化系统的净化效率要求为:
大型系统不得低于85%。
中型系统不得低于75%。
小型系统不得低于60%。
排烟系统密封性
排烟系统应当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的平直管段,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防止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通风与净化
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应分隔成小间,加设机械排风。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排风管道设置
餐饮门店的油烟气排风管道宜分区并相对集中设置,并置于专用井道内。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气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台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米,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米/秒。油烟气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且与楼板的间距不应小于0.1米,管道应密封无渗漏。放置油烟净化设备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宜低于1.5米,设备需要维护的一侧与其相邻的设备、墙壁、柱、板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5米。油烟净化装置应置于油烟排风机之前。
排放口设置
餐饮门店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