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的做法

唐初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中央和地方官制

承袭隋制:唐代的中央机构基本沿袭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只是对部分名称进行了更改,如内史省改为中书省,内史令改为中书令,门下省长官纳言改为侍中。

设立政事堂:作为宰相议事的地方,始设于门下省,后迁中书省。

地方行政:在地方上仍实行州县或郡县两级制,唐太宗时期根据山河形便,把全国划分为十道,开元年间增至十五道,并设立采访使或观察使等官职,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完善科举制

科举制度:唐朝的科举制度包括常举和制举两种,科举及第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还需经过吏部主持的铨选才能正式步入仕途。

修订刑律

《唐律》:唐初在隋朝《开皇律》的基础上修成了《唐律》,至高宗时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唐律疏义》,这是我国古代流传至今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改进府兵制

组织机构:唐朝府兵制的组织机构大体沿袭隋朝,十二卫仍为最高领导机关,基层组织由隋时的鹰扬府改为折冲府。

兵制特点:府兵定期宿卫京师或戍守边防,不服役时从事农耕,农闲时进行军事训练。遇有战事,则命将以出,战事结束,则兵散于府,将归于朝,避免了将帅专兵之弊。